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