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不能在六个月内办理兑现的事项,未予以书面说明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