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民营经济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骗取或者套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格。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