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民营经济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骗取或者套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格。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