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与民营经济组织的联系制度,定期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并反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