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评议结果应当在评议结束后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