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对重点事项的审批效率,开办企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应当在四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