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快网络化、智慧化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化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