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快网络化、智慧化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化等服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