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把征求民营经济组织意见作为必要程序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说明、解释。

建立市、县(市)区负责人联系工作机制,对于重点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及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建档立卡、定期走访。

建立民营经济组织投诉维权中心和申诉维权协调机制,支持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开展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