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和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对民营经济发展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