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二十三条有效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六个月内予以审核、公示、兑现;逾期不能兑现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对于民营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奖励、补贴资金,其应当缴纳的所得税,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不计入征税收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