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管理人员的培养,将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组织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技术等培训;组织、支持民营企业家赴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进修。

对于民营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并在住房、就医、子女就学、落户等方面给予支持;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用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税前列支。

民营经济组织引进本市民营经济发展所需的省外院士等有关人才,并签订三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本市实际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