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条件和优惠扶持政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招投标领域,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时,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条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