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引进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可以按照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互助合作基金,并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经认定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