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十二条有效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节约集约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优惠:(一)新建多层标准化厂房、符合建设和使用要求的;(二)小型微型企业租用符合条件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三)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四)投资建立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