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国家天然气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