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十条有效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储存设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