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