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