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监测、检查和养护制度,运用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验、检修、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