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