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 按照规定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