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十二条有效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