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