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煤矿应当加强煤炭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燃料煤煤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商品煤质量管理规定。

燃用煤炭的企业应当留存供煤单位提供的煤质检测报告;在燃用时应当对入炉前的煤炭质量进行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入炉前的煤炭质量进行抽检。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燃用。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