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