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三十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于公布后十日内将公告及公布的法规文本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