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将报请批准法规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审议意见报告、审议结果报告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发回修改的,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