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二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向有关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