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负责审议的有关委员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的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其他与法规案有关的材料移交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有关委员会交接后十个工作日内拟定法规草案修改工作方案。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草案调整的事项和范围, 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市人大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的说明等通过丽江人大网、丽江日报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