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统一审议期间,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提出的审议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的统一性、科学性、规范性问题或者重点难点问题与有关委员会、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形成统一意见。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