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台(站)与发射设备管理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效期内,每年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使用率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