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台(站)与发射设备管理第十条有效在市州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派出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申请人住所地派出机构实施许可。跨市州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由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实施许可。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实施无线电台(站)许可的部门(机构)核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