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注册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