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设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适宜与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应当实行共建共享。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