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台(站)与发射设备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销售依法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将经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经营地址以及销售设备的类型型号、生产厂商名称、型号核准代码等信息向注册地派出机构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