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设备是否取得型号核准证、销售商是否进行销售备案。必要时可以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技术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