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台(站)与发射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并按照无线电台(站)许可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及无线电台(站)自检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许可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