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