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