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种子执法,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