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农业、林业遭遇自然灾害时的救灾备荒以及市场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储备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种子储备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