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