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