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一)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三)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或者代销其种子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