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三)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或者代销其种子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