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