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二十五条有效引种备案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撤销引种备案并及时发布公告:(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四)被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撤销审定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