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无纳污能力的河道新设置排污口,未经批准设置生活污水处理和采用污染物总量加倍替代的减排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