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排污口安装标识牌和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水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以及防治水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