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灌区保护、日常监管、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