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指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覆盖的成都市行政区域。

本市涉及都江堰灌区范围内的规划保护、河道与水利工程保护、农田与农耕文化保护、川西林盘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