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禁入、限入的产业、产品或者项目以及对应地域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向社会适时更新公布负面清单。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